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商护商的各项工作,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,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,落实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财产被盗、被抢的赔偿承诺,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组织机构
成立都匀市公安局,都匀市财政局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财产被盗、被抢赔偿委员会。委员会由都匀市公安局、都匀市财政局组成。
主 任:陈昌永 都匀市公安局副局长
副主任:罗 寅 都匀市财政局副局长
成 员:段小勇 都匀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
梁杰生 都匀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
蒙荣辉 都匀市刑侦大队大队长
付 薇 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
万大波 都匀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
二、赔偿办法
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被盗、被抢的赔偿按《都匀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财产被盗、被抢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》匀公发<2005>26号文件执行。
三、“基金”管理
经都匀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每年安排滚动“基金”20万用于对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被盗、被抢的赔偿,同时建立“都匀市外来投资者和本市纳税大户、诚信纳税人被盗、被抢基金”专门账户,帐户设在都匀市财政局预算科。“基金”由都匀市财政局、都匀市公安局组成的赔偿委员会进行监管,并议定相关赔偿事宜。